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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態災難應變 豈止事後清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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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 LTU 周五 9月 07, 2012 10:49 pm

「膠災」蔓延,揭露港府處理生態污染危機時慢條斯理,要待民間團體告知才驚覺事件嚴重性,事件發生兩周後始有跨部門會議。港府在事件中無論通報機制、清理善後卻「倒瀉籮蟹」。幸而,事故未算災難性,港府應汲取教訓,及早如外國般制定應變機制,以免「慢出禍來」。

生態污染影響深遠,外地政府不敢少覷,在英國、澳洲、台灣等地,皆有應付生態污染事故的指引或應變機制,一旦出事便火速行動。例如08年一艘巴拿馬貨輪,於晚上10時許在台灣北部外海漏油,翌日凌晨2時已有部門首長到場指揮,早上9時召開第一次應變會議,要求船東提出清除油污計劃,相對來說,香港政府的應變速度令人擔心。

欠相關機制 港府被抨反應慢

今次膠災事故發生於7月23號颱風韋森特襲港,一艘貨船上7個、共載有150噸膠粒的集裝箱被吹落海,船公司並沒通報。翌日海事處接獲投訴指在南丫島發現兩個漂浮的集裝箱,至25號才得悉內有大量膠粒,26號海事處派員到現場處理,並和食環署及環保署聯繫,但當時膠粒已飄流各海灘,更湧進養魚戶魚棚。

輿論批評港府反應慢幾拍,曾誤把事件當沉船事故處理,又遲遲不向公眾通報,兩周後才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召開跨部門會議。有市民及環保團體看不過眼,自發在網上動員到海灘執拾膠粒。

不幸中之大幸是事件並未達至災難級,海洋污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林群聲說,膠粒造成大量海洋垃圾,但不是生態災難,市民因吃魚而中毒的風險低。

效外地做法 出事勿靠「執生」

但今次事故卻揭發本港欠缺有效率的生態災難應變機制,應及早參考外地的做法︰

1. 事故分級,分清職責

海洋生態污染事故的類別多,程度有別,外國很多時是把事故分級,以決定負責統籌救災的部門,或是否需要成立緊急應變中心,例如台灣和澳洲新南威爾斯州,會依據事故洩漏物質的數量,把嚴重程度分3級,若經定為中度洩漏,後者做法是由海洋污染控制中心負責救災,但若然是嚴重洩漏,則由更高級部門負責統籌,釐清職責。至於加拿大,則會在油污染事件後,組成聯合應變中心,成員必須包括官員、船東、漁民代表、工業界等。台灣的緊急應變計劃,也會把污染程度分為3級(見表)。

綠色和平項目經理張韻琪認為,珠三角一帶化工行業發達,貨船經常在本港境內行駛,港府不能漠視日後有類似事件甚或更嚴重事件發生的可能性,有必要效法外國設立應變機制,才可加速處理事故。

2. 追究責任,免耗公帑

造成污染的「元兇」,當局也要訂出機制追究責任及協助善後。張韻琪舉例說,英國的應變機制,清楚列明政府計算處理事故的費用後,須向涉事公司展開追討,要求污者自付;台灣更會訂明罰則,涉事公司若未能清除污染,須罰款30萬至150萬台幣。

2001年,一艘希臘貨船在台灣墾丁漏油,清除污染後,台政府向船公司追討9,300萬台幣的清理費用,另外再就生態部分、漁業損失等索償,最後船公司賠款逾2億台幣。膠粒污染事件因船公司貨物墮海而起,現由全港多個部門出動「執手尾」,有環保團體已表示不應由公帑支付相關開支,港府不進行追討,難向公眾交代。

3. 透過媒體,增透明度

這次事件中,有市民也批評港府未就膠災的生態污染後果,向公眾清楚交代,漁民憂造成死魚,市民也恐吃魚連膠粒也吃了,擔心海產食品累積毒性。

英國的應變計劃中,便列明政府部門在得悉意外發生後1小時內,便要有發言人向公眾講述事件概況,更要設立傳媒中心應付媒界查詢,以及定期召開記招滙報事件最新發展,猶如香港沙氏期間般。

誠然,本港過往沒有發生過類似事件,但汲取今次教訓應及早設立應變機制,即使下次跌下海的不是膠粒,而是其他污染物,也可及早應變,而不是「臨時執生」。

LT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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